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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住宅施工前均应投保

来源:  北京日报      发布于  2019-07-22 09:17:18

  10家保险公司成为承保机构

  

  市住建委等部门近日公布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10家承保机构。市住建委方面对外介绍,未来,本市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中标保险机构名单内自主选择牵头保险公司,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与牵头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

  

  简单来说,就是开发商在卖房子之前先给房子买一份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如果出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房子损坏,保险公司将赔偿给购房人。

  

  10家公司有住宅质量缺陷险

  

  此前,市住房建委等部门联合对参与本市缺陷保险项目的保险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选定具备相应能力的保险机构,为本市缺陷保险提供优质的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本次评标结果前10名为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的承保机构,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其中,评标结果前5名的保险机构为牵头保险机构,分别为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费开发商承担 施工前投保

  

  根据相关规定,质量缺陷险是由开发商投保,项目保费为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预算价、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三项的乘积,并根据总体经营情况及具体项目的承保理赔情况,建立费率浮动机制,确保与承保风险相匹配。

  

  此外,基准费率应当充分考虑成本因素,并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费率调整系数应当根据建筑工程风险程度、工程技术复杂程度、风险管理要求、历史理赔数据、再保险市场状况、参建单位资质和诚信情况等设置。

  

  未来,本市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中标保险机构名单内自主选择牵头保险公司,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与牵头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机构提供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并在保险索赔时配合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

  

  但有了保险,不意味着开发商可以不顾质量。这些房子的建设单位依然要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不因投保缺陷保险而免责。

  

  开发商不投保将被严罚

  

  记者获悉,相关部门对此也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大抽查力度,对于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投保缺陷保险、伪造或修改保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处罚。

  

  对于发现保险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保险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限制其缺陷保险参与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市住建委方面还介绍,本市将定期对缺陷保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和抽查,对于存在服务不到位、理赔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等行为且整改不到位的保险机构,限制其缺陷保险参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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