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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售公有住房应当交存住宅维修资金

来源:  西安晚报      发布于  2019-12-06 10:55:58

  为加强西安市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保障住房正常的维修、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日前,西安市住建局下发关于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售房款中提取住宅维修资金。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维修资金。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售房款中提取住宅维修资金。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通过维修资金信息系统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或其他可证明保修期届满的相关材料、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实以下信息: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总面积、总户数及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售房单位及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按照维修资金年度计息工作方案要求,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计息规则一致。其中以整块资金交存的售后公有住房视为单笔交存的维修资金进行计息;分户交存的售后公有住房按照商品房分户进行计息。

  

  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按照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执行,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程序等有关问题按照售后公有住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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